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》和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》,2017年5月22日,福州市政府制定并印发了《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(榕政综〔2017〕1164号,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。《实施意见》确定了工作目标:到2018年底,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%以上,初步形成适应福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,争取列入国家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。到2020年底,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%以上,争创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。培育一批设计、施工、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,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。规定了实施范围和标准:全市新建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,1)2017年,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新获得建设用地的商品住宅项目20%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。2)2018年起,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福州市五城区新建建筑35%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;市国有投资(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)的保障性住房项目50%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;滨海新城新建建筑50%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。其他县(市)城区范围内新获得建设用地的建筑项目20%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。3)2019年起,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福州市五城区新建建筑50%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;市国有投资(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)的保障性住房项目100%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。4)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造的项目,2018年底前,预制率不低于20%,装配率不低于30%。2019年起,高度60米(含)以下建筑,预制率不低于30%;高度60米以上建筑,预制率不低于20%,装配率不低于50%。今后,国家及我省若出台装配式建筑相关评价标准的按其标准认定。5)学校、医院、体育馆、商场、写字楼等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。提出了九项重点任务:一是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体系;二是加快培育建设一批产业基地;三是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水平;四是强化装配施工管理;五是推行建筑全装修;六是促进绿色发展;七是推行工程总承包;八是狠抓工程质量安全;九是强化队伍建设。并提出计容面积奖励、财政奖励、产业化基地奖励、评先评优倾斜四项支持政策以及强化组织领导、明确责任分工、加强考核督查、加大宣传推广四项保障措施。《实施意见》对加快推动福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,实现建筑业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指导作用。(建筑业处 厅产业办)